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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2008-8-28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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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持续性关联交易及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及其后修订的若干年度上限。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将继续进行持续性关联交易。
公司于2007年10月发行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上市。为了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于2008年8月27日与其控股股东
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下称:
中国石油
集团)在原于2000年3月10日订立的总协议的基础上重新订立一份产品及服务总协议,其内容上已包括第一份补充协议与第二份补充协议修订的内容,同时加入了部分修改,有效期3年,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董事会建议以下持续性关联交易的上限,作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间有关交易的年度最高金额,并相应修订2008年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下合称:本集团)向
中国石油
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交易上限建议修订为人民币71289百万元;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三年度建议上限(下称:三年度建议上限)分别为人民币96324百万元、156440百万元及167981百万元。
中国石油
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
(1)工程技术服务、物资供应服务、社会及生活服务: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议上限分别修订为人民币165578百万元、5850百万元、5811百万元,三年度建议上限分别为人民币242967百万元、256937百万元及215526百万元;6245百万元、7306百万元及6985百万元;7045百万元、7581百万元及8040百万元。
(2)生产服务: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现行年度上限为人民币98518百万元,三年度建议上限分别为人民币92912百万元、138221百万元及182798百万元。
(3)金融服务中:本集团在
中国石油
集团的每日最高存款金额及就这些存款收取的利息总额的总和,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现行年度上限为人民币9126百万元,三年度建议上限均为人民币18600百万元;保险、委托贷款手续费、结算服务及其它中间业务的费用及收费,三年度建议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864百万元、1928百万元及2016百万元。
本集团向共同持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议上限为人民币44465百万元,三年度建议上限分别为人民币23582百万元、36484百万元及51839百万元。
本集团向
中国石油
集团支付土地租金,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议上限修订为人民币3506百万元,三年度建议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795百万元、3781百万元及3786百万元。
本集团向
中国石油
集团支付房产租金,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议上限修订为人民币196百万元,三年度建议上限分别为人民币210百万元、217百万元及221百万元。
本集团向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为公司附属公司中石油中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提供产品及服务,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议上限修订为人民币16833百万元,三年度建议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9814百万元、22012百万元及23729百万元;向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附属公司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股东)提供产品及服务,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议上限修订为人民币7936百万元,三年度建议上限分别为人民币8296百万元、11775百万元及16200百万元。
准油股份
东华能源
中国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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